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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甘肅省產權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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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肅省產權交易所代理公開招租管理辦法

                2018-09-13 09:42 加入收藏

                甘肅省產權交易所代理公開招租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甘肅省產權交易所(簡稱“省產交所”)代理的各類公開招租活動,維護租賃各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公開招租活動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我省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理公開招租活動是指房屋、土地使用權、設備等的權利人委托省產交所將標的物公開招租并確定承租方的活動。

                 

                第三條 自然人 、法人、非法人組織通過省產交所進行的公開招租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從事公開招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省產交所的規定。

                 

                第五條 各類公開招租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出租標的應當權屬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租賃的情形。涉及特殊報批事項的,應當由出租方報有權部門批準。

                 

                第七條 參與省產交所公開招租活動的各方當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受理出租申請

                 

                第八條 出租方將所擁有標的委托省產交所公開招租的,應當具有出租該標的的資格及權利,保證該標的可以合法出租,并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內部決策、評估等相關程序,按規定須做核準備案的,還應向相關部門進行核準或備案。

                 

                第九條 出租方應向省產交所提交下列資料:

                (一)出租方的主體資料。出租方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出租方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明。

                (二)出租標的權屬證明;

                (三)出租方內部決策文件;

                (四)有權批準機構關于出租行為的批準文件(或有);

                (五)需進行評估的,應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出租標的評估報告及評估的備案或核準文件;

                (六)出租標的涉及共有或設置其他權利的,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并提供相關權利人明確意思表示的書面資料;

                (七)出租標的涉及優先權的,應出示優先權設定依據,提供依法履行相關義務的證明文件,并按省產交所規定行使權力;

                (八)《租賃合同》待簽樣本;

                (九)省產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出租方應對其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一條 省產交所對出租方所提交的資料進行齊全性審核。

                 

                第十二條 通過省產交所進行公開招租的,出租方原則上不得對承租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資格條件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

                 

                第十三條 出租方在委托出租時應按省產交所相關規定設置保證金條款,包括保證金額度、交納時間、期限、用途及處置辦法等。

                 

                第十四條 省產交所應當在接到出租方相關資料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其提交的資料進行齊全性的形式審核,符合掛牌條件的應當予以掛牌;不符合條件的向出租方做出說明并由出租方補充、修正資料。

                通過審核的,省產交所與出租方簽訂《公開招租委托合同》或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發《委托函》,確立委托關系。審核未通過的,省產交所將審核意見告知出租方,由出租方進行資料補充。

                 

                第三章 發布招租信息

                 

                第十五條 省產交所在受理委托后,應當通過省產交所網站公開發布招租信息。根據項目具體需要,還可以通過報紙及其他渠道發布招租信息。

                如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且不變更信息發布內容的,可以按照《公開招租委托合同》或《委托函》的約定延長信息發布期限;如未明確延長信息發布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終結,省產交所將書面告知出租方。

                 

                第十六條 招租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出租標的的位置(品名)、規格、數量、用途及限制等基本情況;

                (二)公告期限、出租方式、掛牌價格、保證金設置、標的展示期、付款方式和期限等;

                (三)其他需要出租方說明的事項。

                 

                第十七條 公開招租可以采用網絡競價、動態報價、拍賣、綜合評議、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方式以及協議方式確定承租方。

                公告期滿后,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的,以競價方式確定承租方;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的,按掛牌價與意向承租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 

                 

                第十八條 招租公告發布期間,出租方不得擅自取消所發布的公告,也不得擅自變更招租公告的內容。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應在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后,委托省產交所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重新予以發布,信息發布期限重新計算。

                第十九條 出租方按照有關規定需進行資產評估的,應進行資產評估并履行相應的核準、備案手續,其出租底價不得低于資產評估結果或標的出租方提供的保留底價;

                資產無需評估備案或核準的,出租價不得低于出租方提供的委托底價。

                 

                第二十條 招租公告應根據出租標的情況確定招租信息公告期限,信息公告期原則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確需縮短公告期的應由出租方出具書面說明,但不得低于7個自然日。

                 

                第二十一條 信息公告期間出現影響公開招租活動正常進行的,或者有關當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書面申請和有關資料的,省產交所可作出中止信息公告的決定。

                 

                第四章 登記承租意向

                 

                第二十二條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內,應按公告要求向省產交所提出承租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省產交所應當對意向承租方逐一進行登記。

                 

                第二十三條 意向承租方應向省產交所提交以下資料:

                (一)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二)承租申請及承諾書;

                (三)符合承租資格條件的證明文件;

                (四)省產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條 采取聯合承租的,聯合承租各方應簽訂聯合承租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并推舉一方代表聯合體各方辦理承租相關事宜。

                 

                第二十五條 如涉及原承租方或其他權利人行使優先租賃權的,優先權人在招租信息公告期間,向省產交所提出承租申請并按照省產交所規定參與招租活動。

                 

                第二十六條 意向承租方應對其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省產交所對意向承租方所提交的資料進行齊全性審核。

                意向承租方通過資格審核后,應在公告期內按公告要求交納租賃保證金。

                經審核通過并按時交納保證金的,確定其為意向承租方。

                 

                第二十八條 出租方、省產交所可在公告發布期間設置出租標的的展示期,意向承租方要求踏勘出租標的的,出租方應予以配合。

                 

                第五章 組織簽約

                 

                第二十九條 招租公告期滿后,省產交所應該按照招租公告的要求和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確定承租方。

                承租方確定后,由省產交所向租賃雙方出具成交通知書。

                 

                第三十條 租賃雙方應當在確定承租方后按公告、承租申請與承諾書等的要求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一條 租賃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出租標的的基本情況;

                (三)出租方式;

                (四)出租價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標的移交事項;

                (六)合同的生效條件;

                (七)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九)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第三十二條 租賃雙方應在《租賃合同》簽訂后通知省產交所。

                 

                第六章 結算租賃資金

                 

                第三十三條 租賃資金結算包含租賃保證金結算、租金結算和租賃雙方應支付的服務費的結算。

                 

                第三十四條 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后3個工作日內,省產交所將承租方交納的租賃保證金劃轉至出租方指定賬戶。

                 

                第三十五條 當出現下列情形時,意向承租方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在扣除交易服務費后劃轉至出租方:

                (一)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虛假、失實材料的;

                (二)意向承租方獲取出租方的商業秘密并侵害出租方合法權益的;

                 ?。ㄈ┮庀虺凶夥街g相互串通,影響公平競爭,侵害出租方合法權益的;

                 ?。ㄋ模┏凶夥綗o故放棄租賃的;

                 ?。ㄎ澹┱凶夤嬷屑s定的保證金不予退還的其他情形;

                 ?。┮庀虺凶夥竭`反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給出租方造成損失的。

                 

                第三十六條 租金應當以人民幣計價,首期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通過省產交所進行結算,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租金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等應當與招租公告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條 省產交所在租賃合同簽訂后按《甘肅省產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收取標準》向租賃雙方收取服務費。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九條 招租信息公告期間,出租標的發生毀損、滅失或與信息公告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情形時,出租方如決定中止、終結結招租的,應當及時通知省產交所,由省產交所如實披露。因中止、終結招租產生糾紛的,出租方應依法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省產交所自接受委托至委托事項完成期間,如發生電力故障、網絡故障、系統故障以及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公開招租活動無法繼續進行或繼續進行顯失公平的可中止招租活動。

                在影響公開招租活動正常進行的因素消除后,省產交所可宣布繼續進行,也可另擇時間進行,并通知各相關方。

                 

                第四十一條 自接受委托至委托事項完成期間,司法機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發出中止書面通知的,省產交所應及時中止相關活動。

                 

                第四十二條 公開招租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擾亂秩序的;

                (二)將權屬不清、權屬有瑕疵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標的物出租的;

                (三)采取欺詐、脅迫、隱瞞信息、惡意串通等手段,妨礙公平招租的;

                (四)出租方超越權限擅自出租標的的;

                (五)出租方提供虛假資料、隱瞞重大事項的;

                (六)意向承租方在參與招租活動的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或約定,弄虛作假,惡意串通,對出租方、省產交所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施加影響;在競爭過程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擾亂競價活動正常秩序,影響競價活動公正性的;

                (七)租賃雙方違反本辦法自行租賃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租賃各方違反規定出現上述禁止行為的,除依照省產交所相關規定接受處罰外,給相關權益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第四十三條 租賃雙方在招租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省產交所申請調解。省產交所可以根據爭議情況中止招租活動。爭議各方經協商或者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后,可以申請恢復招租;協商或者調解無效,致使招租無法繼續進行的,省產交所可以終結招租活動。

                爭議經協商或經省產交所調解未能解決的,當事人應向監管機構或有關部門申請調解,調解無效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 省產交所依據本辦法進行的各項審核均為齊全性形式審核,不承擔包括但不限于保證各當事人主體適格、租賃權限完整、出租標的無瑕疵、租賃雙方做出的聲明及承諾以及提供的文件資料真實準確等一切責任。租賃雙方自行承擔租賃風險。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相關部門對公開招租、租賃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及配套的細則、格式文本主要調整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委托省產交所進行的公開招租活動,其他類別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委托省產交所進行的公開招租活動參照此辦法進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和修訂權歸省產交所所有。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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