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及甘肅省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省產交所”)相關規定,進場交易程序主要包括受理轉讓申請、發布轉讓信息、登記受讓意向、組織交易簽約、結算交易資金、出具交易憑證及后續事項共7個步驟。
一、受理轉讓申請
(一)簽訂委托合同
省產交所與轉讓方就本次產權轉讓進場交易項目,簽訂《產權交易委托合同》(附件1)。
(二)提交、審核轉讓資料
轉讓方應按資料清單(附件2)要求向省產交所提交產權轉讓公告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轉讓方提交的資料符合要求的,省產交所予以接受登記并受理轉讓申請。
二、發布轉讓信息
(一)發布轉讓公告
轉讓公告分為預披露公告[1](附件3)和正式公告(附件4),由省產交所根據項目情況,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在省產交所網站、其他網站或媒介對本次轉讓事項和相關信息進行預披露、正式披露,公告期分別不少于20個工作日。
轉讓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2.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東結構;
3.產權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4.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營業收入、凈利潤等(轉讓參股權的,披露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中的相應數據);
5.受讓方資格條件(適用于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6.交易條件、轉讓底價;
7.企業管理層是否參與受讓,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是否放棄優先受讓權;
8.競價方式,受讓方選擇的相關評判標準;
9.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其中信息預披露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上1、2、3、4、5款內容。
(二)登記受讓意向
1.意向受讓方報名登記
意向受讓方在本項目公告期內向省產交所提出受讓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應的文件,并簽署《受讓須知》(附件5)、《受讓申請與承諾書》(附件6)。
2.盡職調查
意向受讓方應在公告期內自行或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本次轉讓涉及的產權及標的企業進行詳細踏勘和調查,轉讓方、省產交所予以配合。
3.審核受理
省產交所根據規定的受讓要求對意向受讓方提交的資料進行齊全性和合規性審查,并在信息公告期滿后通過《意向受讓方報名登記結果及交易安排通知書》(附件7)將意向受讓方的登記情況及資格確認意見告知轉讓方。
轉讓方確認通過后,向省產交所提交《意向受讓方報名登記結果及交易安排通知書(回執)》(附件8),由省產交所向意向受讓方發出《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附件9)。
4.交納交易保證金
意向受讓方應按《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將交易保證金交納至省產交所指定賬戶,取得參與受讓資格。
(四)組織交易簽約
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后,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產權交易機構按照公告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產權交易機構組織交易雙方按掛牌價與意向受讓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
受讓方確定后,省產交所將組織轉、受讓雙方在3個工作日內簽訂《產權交易合同》(附件10)等文件。
(五)結算交易資金
轉、受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受讓方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產權交易價款支付到省產交所的結算賬戶,由省產交所按規定劃轉至轉讓方。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轉為部分產權交易價款。
(六)出具交易憑證
省產交所收到交易價款和服務費,在滿足《產權交易憑證》出具條件后3個工作日內向轉、受讓雙方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七)產權變更登記
轉、受讓雙方憑省產交所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變更手續。
產權交易業務流程圖